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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7-07-16 14:35     (点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学校、学院(部)、项目负责人三级科研经费管理体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强力保障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河北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冀教财〔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校创新基金项目等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财务处、科研院、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和学院(部)等单位(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㈠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收支预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按项目实行分账核算管理,审核项目决算;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科研税款。

㈡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审核项目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下达项目经费和结余经费使用通知;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提供结题信息;审批大额支出和跨学院(部)的科研项目经费。

㈢人事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

㈣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招标事项的招标、采购和管理;负责科研活动形成资产的管理工作。

㈤审计处和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按有关要求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

㈥学院(部):负责本单位科研经费的审核、监督、管理;审批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结账。

㈦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负主要责任。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提出设备采购建议计划;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以及项目管理办法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等。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㈠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㈡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㈢科研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协助下,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由科研处和学院(部)予以审核。

第八条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对于从财政渠道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资金,按国家和省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并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横向项目资金,按照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获得批准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需调整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四章核算管理

第十条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科研经费使用手续,财务处依据有关规定提取间接经费。

第十一条间接费用没有单独拨付或没有要求编制预算的纵向项目、纳入学校科技计划的横向项目和校创新基金项目经费均提取间接经费。校创新基金项目提取的间接费用主要用于绩效支出。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支出须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属学院(部)审批,单笔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科研处审批,10万元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应按照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开支,应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来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涉及与校外单位协作的,须签定正式合同或协议,合同签订时,学院(部)应对内容条款进行逐条审定,科研处进行形式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经费拨款必须以双方签定的正式合同或协议为依据。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的税款,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科研院为横向项目办理减免税手续,相关税费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结算。科研项目结束后,财务处应配合项目负责人据实办理经费结算。

第五章决算和验收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财务决算等工作。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合同到期后不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且又无充分理由的,经科研处查实后,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冻结该项目的研究经费,其剩余经费按有关规定处理。被撤项的项目,经科研处查实后,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按要求追回该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管理与处置。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约定为对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不属于学校固定资产,报销时不再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或结束后形成的成果,其管理及转让等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科研院会同财务处定期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的使用等情况。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根据本办法和学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工程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字〔201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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